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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5 浏览次数:1324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闽工院学〔201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福建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实施处分的基本原则: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行为,切实发挥处分的教育功能和规范行为的功能。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性相适应,同时根据学生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期或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稳定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进行宗教活动或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

第十条对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所涉财物价值未达到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财物价值达到200—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财物价值达到501—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所涉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依照本条第(一)~(五)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私拉电线或违反其他灯火管制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禁止学生晚熄灯后无故迟归。初次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初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发现其他方面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在宿舍内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吹哨、起哄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毁、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为首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及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侵害他人名誉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凡收看、书画、收藏、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包括书刊、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收看、书画、收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传播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出租或出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凡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八条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凡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开发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者,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的: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的(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挑起事端,又动手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的: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致伤程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参与的: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的: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1、对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盗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医院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6、以上行为触犯法律,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福建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免监考班级成员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应按照《福建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以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半。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学生,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内继续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旷课累计学时以一学年为限;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

(二)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的;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在校期间曾受不同类型记过以上处分二次,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7、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的;

8、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学校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分的程序、权限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先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若无法送交本人,则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分层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院系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拟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并告知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处)拟文。

(四)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理意见的行文均由校分管领导签发,学校行文公布。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院系在调查学生严重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并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七)对各类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应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九)毕业生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或县、市人事局。

第三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写出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

(二)学生因违纪受处分后,院系领导或辅导员要及时并定期与其谈心,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鼓励、关心其进步。

(三)对犯过错误的学生提倡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刻苦学习、严以律己,主动做好事,做实事。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每学期应当向所在院系作一次思想汇报,作为终止察看期的基本材料之一。

第三十七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期限为3- 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轻微违纪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处分,若受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所在院系给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完整、及时地将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生效后,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