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诚、 勤、 勇
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15 浏览次数:648

 

闽工院学〔2014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潜能,发挥特长,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教育的各种类型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和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活动的开展给予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奖励、颁发各类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研究生本人或家长,则由研究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研究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则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1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