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研工〔201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教学保障制度,实现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聘任若干名督导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三条 督导专家人选,以培养单位推荐或专家自荐等方式推选。研究生处根据专家的学科领域及教学经历等综合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校批准,颁发聘书。督导专家的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工作意识。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能承担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开展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督导工作。
(二)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定期参加教学督导会议,汇集、分析各种教学及管理信息,并向研究生处和学校提交督导报告。
第六条 督导方式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二)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三)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
(四)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专家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
(五)对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处。
(六)教学督导以集体方式和个人方式结合进行。
第七条 督导内容
(一)检查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二)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师为人师表和学风情况。
(三)检查课程考核与考试工作是否严格、规范。
(四)检查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教学实践、论文预答辩、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情况。
(五)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六)检查导师的指导工作情况。
第八条 督导要求
(一)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督导计划。
(二)督导专家应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
(三)督导专家每学期听课时数应不低于40课时,并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活动。
(四)对督导专家的工作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处根据督导职责进行考核,并向分管校领导提交考核报告。
第九条 督导保障
(一)学校负责督导专家的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学校对督导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二)研究生处为督导组配备兼职联络员,协助督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专家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三)督导组根据本办法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指导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条 培养单位、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等如对督导意见存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意见15日内向督导组提出申诉(由研究生处代收)。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