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研〔2014〕8号
为提升学校发展水平,保障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简称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执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涉外归口管理工作,并协助研究生处组织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和培养管理工作,研究生处协助国际交流处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涉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所有接受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单位必须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范围,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进行统一和有序的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要建立多部门协调会商制度,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商讨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六条 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通过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或者申请审核的方式入学;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来华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八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报考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我校提出报考申请,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按招生简章要求提交学历证明、学习成绩单和专家推荐信等有关材料;外国留学考生的入学考试科目及形式,见我校有关外国留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九条 基本评审标准
(一)符合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二)符合各种申请类型(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或省级或校级、自费等)对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三)申请者的基本要求:
1.具备较强的英语(或汉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基本交流;
2.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前获得学士学位,且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教育背景;
3.专业兴趣浓厚,且在学习计划中有较为明确的研究方向;
4.推荐人对学生评价中肯,且能明确其科研优势或兴趣。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国际交流处依据申请类型对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交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给相关招生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三)招生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含专业基础、学术背景、工作研究经历及成果、拟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习研究计划、专家推荐情况等),予以公布。并成立专门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依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有条件的应进行面试或者通过网络视频面试,提出入围考核建议名单,经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确认,上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将入围考核申请人名单报送学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后录取人员,并在校内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将录取人员名单送交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据此及时给予发放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则需持《福建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JW202表前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并获得学生签证(X签证)后于规定时间内入境并到校国际交流处、研究生处、各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学籍、培养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各培养单位应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处领导下,认真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期注册、培养管理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校内注册以及培养和学籍管理,并负责其教育部学信网上电子注册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政策咨询;研究生工作部(学工部)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制订。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入学前确定,个人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订,经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工作应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进行。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及各种实践和科研环节的学习、训练与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应与国内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简化教学管理环节。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按我校相关专业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其在校专业学习年限不少于我校该专业要求的最低培养年限。
第十九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如需用英语撰写和答辩,应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如论文用英语撰写,须提交不低于5000字的详细汉语摘要。论文撰写格式应严格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获取各类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再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费用由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计划,按学期向就读院(系)拨付。各院(系)按照培养方案或研究计划,妥善安排经费。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学校其它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硕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由研究生处印制、发放。
第五章 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校受理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具体办法,参照《福建工程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业务水平必须保证不低于相应的国内人员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各个工作环节,本规定未涉及的,均执行与国内同类同年级研究生同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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