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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福工大研工〔2023〕17号)
发布时间 :2023-09-13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推进我校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一流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认定。任职资格认定任期三年,招生资格认定实行年审制。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第四条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觉提高自身指导水平和学术造诣,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学校和学位点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

第七条 与制定招生专业目录,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

第八条 与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资源建设等。

第九条负责对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 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请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业务素质,能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高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余一般不超过57周岁(至申请当年8月31日);60周岁以上我校全职聘用的专家,申请年龄可放宽至67周岁申请人属于院士、国家杰青等国家级卓越人才的,不作年龄要求,须由学位点推荐报研究生处审批。申请人应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第十三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经学位点审核,由研究生处直接认定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1.近3年签约的“人才特区”直/预聘教授、副教授,或近2年签约的科研类引进生;

2.近3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

3.近3年晋升教授或副教授的教师和近3年晋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科研人员;

4.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5.博士生导师;

6.近3年指导本校研究生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

第十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满足以下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要求:

1.申请人5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项目;或理工类申请人5年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10万元,非理工申请人5年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5万元。近3年引进或毕业的博士不作科研项目要求。

2.5年学术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不含城乡规划学)申请人在“三高论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非理工类和城乡规划学申请人在“三高论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艺术与设计成果奖励。

3)理工类(不含城乡规划学)申请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且在“三高论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非理工类和城乡规划学申请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且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出版学术专著(含研究生教材)。

5)理工类(不含城乡规划学)申请人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15万元,且在“三高论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城乡规划学申请人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15万元,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非理工类申请人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8万元,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学位点认定的其他重要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级工程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工程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并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近5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或近5年主持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理工类不低于10万元、非理工类不低于5万元的,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2.未达第1款要求的,应满足以下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要求:

1)申请人近5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项目;或理工类申请人近5年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10万元,非理工类申请人近5年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低于5万元。近3年引进或毕业的博士不作科研项目要求。     

2)5年学术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理工类申请人在“三高论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非理工类申请人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艺术设计成果、教学成果奖励。

③理工类申请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非理工类申请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

④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3,含研究生教材)。

⑤所负责的咨询报告被省级部门采纳。

⑥学位点认定的其他重要成果。

第十六条任期三年内至少参加2次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导师培训并获得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他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申请在我校担任外聘硕导。任职资格条件原则上参照上述校内导师的要求,科研经费无需到校,其他要求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当年适用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教辅系列人员若承担国家级课题可参与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确认。

第十九条原人事关系在我校,因组织原因调离且对学位点建设具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可申请免评审确认校内导师任职资格,由学位点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处认定。

第四章  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当年具有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方可申请相应学位点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师招生资格实行学位点年审制度,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可在相应学位点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由学位点制定,且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导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五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有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任期三年内均可申请招生资格认定,任期满后需重新认定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人填报《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将拟认定的导师任职资格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通过,通过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由各学位点每年组织实施,认定名单经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公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于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任职/招生资格,3年内不接受申请。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不实审核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位点,学校将酌减学位点绩效。

第二十七条在任职/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位点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审。

第六章  任职与招生资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导师如出现以下情况,按照相应文件取消任职资格或暂停招生资格。

1.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福建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规范实施办法》取消任职资格或暂停招生资格。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处理办法》所列情况的,按文件要求取消任职资格或暂停招生资格。

3.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关于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取消任职资格或暂停招生资格。

4.如出现其他未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情况的,经学位点研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暂停其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应以福建理工大学福建理工大学科研平台为第一单位(近3年引进/毕业的博士和外聘硕导除外);申请人应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第三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核心期刊指列入《北大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期刊。涉及的项目及学术成果应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相关。

第三十一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闽工院研工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