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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理工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福工大研工〔2023〕35号)
发布时间 :2023-09-13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外聘硕”)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硕导应与我校签有聘任协议,或为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教师,或与研究生招生学院签订联培协议。外聘硕导任职资格条件原则上参照校内学术型学位硕导或专业学位硕导的要求。

第三条外聘硕导所在研究生培养二级学院,应为外聘硕导配备一名校内导师。校内导师的职责是协助研究生日常管理,负责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质量和规范审核,且应是当年具有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

第四条外聘硕导每届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和省级重要人才称号的,或招生当年到我校科研经费余额达10万元的,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但每届总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五条聘硕导应独立承担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学校不为外聘硕导分配工作量绩效,校内导师工作量绩效按20%计算。

第六条聘硕导应遵守上级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相关规定,参加学校的研究生导师培训等活动、加入校内研究生导师组。

第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条件内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福建理工大学

第八条究生从进入课题阶段开始,如果实际培养的地点在外聘硕导所在单位,且每年累计在该单位时间超过2个月的,外聘硕导所在单位还应与我校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颁布的文件(闽工院研工202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