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闽学位〔2014〕13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强化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和导师的责任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在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确认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校研究生处组织的学位论文送审中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论文(60分以下)。
第三条 研究生处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情况通知相关学位点,并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对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进行约谈,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条 对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学位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如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中有1篇论文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同年有2篇或连续两年各有1篇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有3篇或以上论文被确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2.按1篇25%、2篇50%、3篇及以上100%的比例扣减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绩效分值。
第五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成绩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如同一学年出现2个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论文,停止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学位点按2篇10%,3篇25%,5篇50%的比例扣减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绩效分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颁布的文件(闽工院研工〔202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