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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福建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1 浏览次数:10

学位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了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我校须制定与办学定位相一致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制度,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是我校实施研究生培养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基本依据,是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参考依据。学位点和相关学院要认真学习研究,高度重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范围

学术型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编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编制。编制范围如下

学位点类型

学科专业

负责学院

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0802)机械工程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14)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学院

0823)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学院

0833)城乡规划学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1305)设计学

设计学院

硕士专业学位
授权点(专业领域)

(0351)法律

法学院

0551)翻译

人文学院

085401)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含量子技术等)

电子电气与物理学院

085404)计算机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数学学院

0855)机械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0856)材料与化工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5701)环境工程

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

085702)安全工程

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

085801)电气工程

电子电气与物理学院

(0859)土木水利

土木工程学院

(125601)工程管理

管理学院

(125604)物流工程与管理

交通运输学院

 

三、工作要求

1.各学位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人才培养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2.学位授予标准应遵循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突出特色、注重内涵的原则,要符合一流应用型高校设的目标和要求,明确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凸显学科优势,区分培养类别,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切实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

3.各学位点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校内外专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还应注意吸收生产管理一线专家的意见充分讨论,从办学定位与发展目标、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术能力及学位论文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要求和标准,编制提纲详见附件。

四、工作安排

1.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工作,根据校内外反馈意见,对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2月15将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报送至研究生处,电子版发送至yjsc@fjut.edu.cn。

2.研究生处汇总学位授予标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附件1: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提纲).doc

附件2: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授予标准(提纲).doc

 

 

福建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20231121